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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宪】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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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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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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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宪】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67号
按照“中华民國宪法”及“宪法增修条则”,台灣地域“最高司法构造”——“司法院”中设置大法官,專司“诠释宪法”、“同一诠释法令及号令”、审理“政党违宪闭幕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权柄。规范“司法院”大法官勾當的法源除“宪法”以外,另有專門的组织法则和步伐法则,但历經几回首要的变化:1948—1958年間是按照“司法院大法官集會法则”、1958—1993年間是按照“司法院大法官集會法”、1993年至今是按照“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今朝,新的“宪法诉讼法”尚在制订進程中。
台港澳法钻研中間近年来一向存眷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释宪的实践,钻研中間履行主任李晓兵副傳授2009年曾在中心钻研院法令學钻研所做拜候學者,專門對“大法官集會合宪性审查的实践及其宪法脚色钻研”開展钻研。2016年,台港澳法钻研中間与台灣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開展互助,结合申请并得到中华司法钻研會首届年度课題:台灣地域大法官诠释對两岸瓜葛的影响钻研(主持人:李晓兵,南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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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學院副傳授、台港澳法钻研中間履行主任,郭钦铭,台灣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傳授、中华司法钻研會會員并特邀钻研員)。
台港澳法钻研中間列位钻研助理在钻研中間列位教員引导下對影响两岸瓜葛“司法院”大法官释字一一举行梳理和阐發,追踪“司法院”大法官最新的释字并举行專門的收拾和编纂,以飨列位读者和法令同仁。
诠释字号
释字第 767 号
颁布日期
2018年7月27日
案情择要
声请人曾苑绮于2017年9月23日因延续高烧住院醫治,經診断為满盈性非结核分枝杆菌及恶性淋巴瘤,利用含amikacin成份藥品「爱霉素」(Amikin)醫治,發生听力损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响,于2008年1月14日經醫師診断為两侧听力损失,2009年8月13日經判定為重度听障及中度肢障。
声请人于2009年10月12日申请藥害接濟,經改制前行政院卫生署藥害接濟审议委員會(現改制為卫生福利部藥害接濟审议委員會)2010年6月8日第128次集會审议,認有藥害接濟法第13条第9款划定:「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藥害接濟:……9、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响。」(下称系争划定)之合用,不符藥害接濟之要件,作成不予接濟之核定。行政院卫生署以2010年7月6日署授食字第0991408756号书牍(原处罚)检送审议成果及集會记载,请财團法人藥害接濟基金會依审议成果及藥害接濟等相干划定打点。
声请人不平,經用尽审级接濟路子後,認系争划定违背法令明白性原则,亦短缺公道立法目标及合法性,与比例原则有违,并抵牾宪法第22条及宪法增修条则第10条第7项、第8项划定,于2014年3月向本院声请诠释宪法。
诠释争点
藥害接濟法第13条第9款划定:「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藥害接濟:……9、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响。」是不是违背法令明白性与比例性原则,是不是与宪法保障人民保存权、康健权之划定及宪法增修条则第10条第8项相抵牾?
诠释文
藥害接濟法第13条第9款划定:「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藥害接濟:……9、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响。」未违背法令明白性原则及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保存权、康健权及宪法增修条则第10条第8项國度应器重醫療保健社會福利事情之意旨,還没有抵牾。
诠释来由书
1、國度[依]宪法增修条则第10条第8项所采纳保障人民康健与醫療保健之社會福利接濟辦法原有多端,為使合法利用正當藥物而受害者,得到实時接濟,爰设置藥害接濟轨制,對付受藥害者,于公道范畴內赐与得當抵偿,即其适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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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法保障人民保存权及康健权之意旨符合。
2、如法令划定之意义,自法条则义、立法目标与法系统总體联系關系性观之,驳诘以理解,个案究竟是不是属于法令所欲规范之工具,為一般受规范者所得預感,并得經過司法审查加以确認,即无违背法令明白性原则。
3、藥害接濟法第13条第9款划定:「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藥害接濟:……9、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响。」(下称系争划定)所谓「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响」,系属不肯定法令观点。「常見」、「可預期」之意义,根据@常%325z1%人民平%2j1Mu%常@糊口与说话履历,尚驳诘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响」于藥害接濟法第3条第4款亦已有明白界说。又一般受规范者(即病人及其家眷)依系争划定纵没法彻底确知其用藥举動是不是合适哀求藥害接濟之要件,惟应可公道等待其透過醫師之告诉义務、藥袋上标示或藥物说明书上记录,就用藥之不良反响之可預期性、產生機遇及哀求藥害接濟之可能性等,可以有公道水平之預感。另常見、可預期之意义,主管构造参照國際归类界说,将不良反响產生率大于或即是百分之一者,界说為系争划定所称之「常見」;且前揭尺度業經藥害接濟法第15条所定之藥害接濟审议委員會所引用,于实務上已积累诸多案例可供参考。是其意义于个案中并不是不克不及經過得當构成之機构依其專業常识加以認定及果断,且终极可由司法审查予以确認。
4、 關于藥害接濟之给付工具、要件及不予接濟范畴之事项,属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考虑國度财力、資本之有用应用及其他現实状态,為妥适之划定,享有较大之裁量空間。
5、系争划定将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响彻底解除于得申请藥害接濟范畴以外,系基于藥害接濟基金之财政均衡、有限資本之有用应用、及防止藥商回绝制造或输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紧张不良反响,但确切具备療效藥品之斟酌,其目标洵属合法。另因藥物之藥理機转自己即具备必定之可預期危害,且如前所述,透過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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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告诉、藥袋上标示或藥物说明书上记录,病人及家眷可有公道水平之預感。基于危害分管之斟酌,系争划定将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响解除于藥害接濟范畴以外,有助于前開目标之告竣,并没有显分歧理的地方,与比例原则无违。是系争划定与宪法保障人民保存权、康健权及宪法增修条则第10条第8项國度应器重醫療保健社會福利事情之意旨,還没有抵牾。
6、系争划定固与宪法還没有违反,惟相干构造仍应盱衡醫藥财產总體成长趋向、藥害接濟轨制之公益及永续性,与社會衡平原则及社會抵偿公道性等情事,當令反省系争划定有關藥害接濟给付之不予接濟要件,且不该過分扩大藥害不予接濟之范畴,阻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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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藥害者追求接濟之機遇。
陈大法官碧玉提出部門协赞成見书
许大法官宗力、黄大法官虹霞、许大法官志雄、黄大法官昭元别离提出协赞成見书
蔡大法官明诚提出部門分歧定見书
罗大法官昌發、汤大法官德宗、黄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丛林别离提出分歧定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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